「我買賣東西,先跟客人收取訂金,要先開發票嗎?可以等尾款再一起開嗎?」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銷售貨物若於交付貨物前預先收取價款者,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。
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,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,若在發貨前已收到部分貨款訂金,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。
若未按規定開立發票,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,以免遭查獲違章補稅處罰。
稅管家提醒營業人~銷售貨物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,如有預收訂金,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者,以免遭受處罰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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